文档介绍: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停放的汽车;
   (四)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时上客或下客即停即走的车辆。
     九、除上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车辆停放服务特殊情况,其收费由具体涉及到的车辆停放管理或经营单位(个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为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发挥现有地下停车场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制订区域性的停车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可由管理或经营者提出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