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方宗教文明(上)今天我们这次课,就是讲西方文明中的宗教问题。在讲这个问题之前,要先给你们介绍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像半杯水,如果一个悲观主义者,他就会看空的那半杯,而乐观主义者就看满的那半杯。对半杯水来说都是一样的,但是因为你看法不一样,就会有悲观主义和乐观主义的区别。这实际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我们在经验中经常碰到。古代的时候,齐国有个国君问孔子怎么样治理国家,孔子就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个国君立刻就明白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好像是讲同一个事情,就像我们讲半杯水一样,你可以看半杯满的,也可以看半杯空的。君君臣臣和父父子子好像是两个重复的东西,它可以是一个悲观主义的讲法,也可以是乐观主义的讲法。那么在古代,中国那些智者,他们考虑问题的时候,有一个概念叫做“道器之辨”。同样一个问题,有的人看这个问题里面的道理,而有的人是看这个道理被人用到哪个具体的事情上面,即其器用,这是不同的。道理和机器功用的差别,正如康德所说的“目的和工具”的区别,他宣称不能将任何人视为工具,而只能是目的。马克思主义也可能遭遇两种不同方式的理解,一是将阶级斗争这种一定时期的社会发展方式或工具当作共产主义的目的;一是坚持“以一切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始终不渝的目的。这就是方法论上的“道器之辨”,也是“本末之辨”。我们说一个人思想混乱通常是指“本末倒置”,“以器为道”,为了自己的目的将他人当作工具来牺牲,以战天斗地替代天人和谐。就像我们的科学家一样,虽然都是科学家,但是有些人被尊称为科学院院士,而有些人只能叫工程院院士。你们学法学也是这个样子,有些人要学基本法,要学宪法,要学这个立法的基础、机制是什么,要学制定法律和司法的目的是什么。还有些人,我不管什么基础、机制,什么目的,我只管哪一条是怎么规定的,我用哪一条就好,其他的我不管,所谓“恶法亦法”。实际上,你们这个law,你会发现这个律师的法律、法官的法律、法学家的法律、陪审团的法律、老百姓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就是他们从他们那个角度去看同一个问题,意义会完全不一样。所以,这就是古代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表达的方法论的差异,其结果必然造成实质性的差异。就像在苏格拉底那里,“恶法亦法”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到了“拉德布鲁赫公式”,就变成“法的非法”了。这或许在方法论上可以称为“法法”,此法非彼法也。西方的自然法与实证法,中国古代的齐法家和三晋法家,在思想方法和司法目的上是有差异的。孔子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里面就有“道器之辨”,有方法论的问题。过去只从封建政治落后的观点看问题,误以为不过是“封建等级制”那一套落后的思想。但是,孔子当时只是个平民教育家,不是政治集团的“既得利益者”,所以不可能像后来实际政权中那种意识形态中的“首席学术顾问”,去说那些具体的、工具性的东西,以迎合当时的政治;那不是哲学家的志趣所在。孔子教自己的学生,就说学生你看同一个问题,你首先要看到的是道。如果你是一个知识分子,你讨论问题的时候,你也要看到道,而不能只盯着既得的工具效益,所以他告诫说“君子不器”和“士志于道”。如果你真正想要做一个君子的话,你不要把自己限制在某种“器用”上,只看下位法,只看法条,看部门法,而不懂上位法,基本法,不懂宪法。这样不行,这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法学学者。当然,这样也可能成一个律师啊,一个讼棍:反正对这个程序我很清楚,我钻法律的空子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法学家和法官,他不这样看问题。他看这个律师拿了钱,就替别人打官司,是不是符合正义的原则啊。因为他还要对陪审团哪,对这个公众啊,对法学家啊,还对很多人交代这个事情。所以,法官从自己的立场、方法,看的这个law就不一样。法学中所谓的“忠诚”问题就有许多层次: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律师对司法的忠诚,律师对社会的忠诚,律师对职业道德的忠诚,律师对自己的物质利益和道德良知的忠诚等。你怎样区别、现在呢?这就有个方法和价值取向的问题。实际上,律师lawyer在英国历史上分得很清楚。英国有一种最低级的懂法律的人,就是拉皮票的人,叫solicitor,现在说得好听点叫“初级律师”。这种人是不能到法庭里面去的,只能介绍生意。你有个官司,他就得想方设法让你把官司交给他打,就是诱惑人去给人打官司的。就是法律掮客,算是最低级的搞法律的人。第二级的人呢,他可以到法院去跟别人讲的,去谈问题的,去辩护的,叫barrister。那还有一个,就是打的更高级别的法律的人,叫attorney,像我们说的attorneygeneral(总检察长),eneral则只是副检察长。所以,孔子说自己的学生要“君子不器”,你不要把自己限制在只当一个工具层面上。康德不是有一句名言吗,要把人当做目的,不要把别人当做工具,也不要把自己当做工具。我学法律就是要当一个讼棍、一个讼师去捞钱的,那你真的把自己当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