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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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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2/20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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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8-9-515:54: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确定2006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吴江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吴价发《关于区位划分及区位价补偿办法暂行规定的复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是在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或预拆迁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是所属辖区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公室),负责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的房屋拆迁工作。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建管、国土、公安、工商、房管、城管、文化、卫生、供水、供电、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涉及拆迁的村、社区应当与区拆迁办公室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属预拆迁的以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工作任务书为依据;项目用地已办征地手续的,除了“工作任务书”外,还应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拆迁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款证明;(七)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八)拆迁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区拆迁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审核后报送吴江市拆迁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第七条区拆迁办公室收到拆迁人上报的申请《拆迁许可证》资料后,及时进行资料的复审,并会同吴江市拆迁办公室开始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要求,组织申请《拆迁许可证》的许可听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7日内,区拆迁办公室与吴江市政府拆迁办联合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等事项进行登报公告。区拆迁办公室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第八条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拆迁办公室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拆迁办公室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后即报吴江市拆迁办公室批复。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第十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有资质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拆迁合同。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的,不能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区拆迁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工商、国土、公安、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文化、卫生、供水、供电、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装饰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交易、租赁、转让、抵押房屋;(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五)种植、养殖;(六)其它为谋取拆迁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和由此形成的事实。第十二条区拆迁办公室负责对所属范围内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拆迁人(或委托的拆迁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拆迁范围内涉及到的村(或社区)要从对被拆迁人进行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按宅基地政策分户、农民公寓房安置、填报宅基地申请表等开始,到辖区内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结束的拆迁全过程进行参与。对被拆迁人进行宅基地安置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建管、区拆迁办公室、拆迁人(或所委托的拆迁公司)和涉及拆迁的村按照宅基地政策标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宅基地的安置确定,并对被拆迁人自建新房的全过程实施全程服务监管。第十三条拆迁人(或所委托的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就安置补偿的方式和金额、宅基地安置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的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定期分批报区拆迁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在取得新的土地、房屋权证前,原有土地和房屋的权证、由村或社区收齐后交区拆迁办公室保管,新证颁发时,旧证由区拆迁办公室交原发证部门注销。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