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忧才智合同辞职了调休单算过期作废?——无忧才智今年春节后,琴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以后,琴琴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三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请问:该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无忧才智观点] ——从以上案情来看,调休单是不能作废的。首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琴琴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琴琴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琴琴工作,理应安排琴琴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琴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跳槽遭遇“竞业限制”怎样维权?——无忧才智人力王先生在一家单位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就提出了离职申请,打算另谋新职。王先生找到单位,希望开具离职证明后,就到新单位上班,但单位却拒绝了王先生的这个要求,理由是他即将从事的工作和现单位工作内容相似,根据有关法规,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请问:该单位的说法成立吗?——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于王先生和单位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单位也没有给王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解除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24 条则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应当适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给付一定的补偿。如果不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则不受竞业的限制。 XX年2月1日,陈某入职广州某广告公司,任职业务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通过不断的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