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绪论
一、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三、土地法的概念
四、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
六、土地法律关系
一、相关概念的区别
土地、土地资源、已投入人类劳动的土地资源、地产
土地(A):土地是由地球表面一定水平范围,一定深度和一定高度的岩石、矿藏、土壤、水分、空气、植被和气候等构成的自然历史经济综合体。
土地资源(B):在土地总量中,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为人类所利用,用以创造财富,产生经济价值的这部分土地。
已投入人类劳动的土地资源(C):其由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组成。
地产(D):当已投入人类劳动的土地资源作为产权和资产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体现其全部价值时,才被认为是地产。
一、相关概念的区别
※综上所述:
可以认为土地法中所要讨论的土地应是指:地球表层国家能够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陆地部分,具有土地资源和地产的共同特性。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目的
(一)对象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地关系。人地关系是指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关系,即人在保护土地资源和利用土地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地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土地的社会问题,人与地的关系是土地的利用问题。
二、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内容
;
;
;
;
、税、费研究;
。
三、土地法的概念
(一)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
利用、监督过程所发生
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理解
—强制性
—
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
—各种
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技术规则
四、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土地关系
国家、个人、组织之间
(二)调整方法:行政、经济、法律
国家地政部门、个人、组织
相互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
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社会关系
※(三)按照主体地位的不同将土地法
调整的土地关系划分为两种类型:
权利义务
对等
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纵向的土地管理关系
国家地政部门在依法履行土地
管理监督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
不对等
四、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
根据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
制定其他法律(规)依据,第9条、第10条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土地征用、土地流转、个人及组织使用土地时应尽的义务等问题作出根本性规定。
(二)法律:
直接规范的法律
相关法律中的规范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森林法》《草原法》
《水土保持法》
《水法》《矿产资源法》
五、我国土地法的存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