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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举证.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2/2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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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举证第262期:人力资源主管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一、案情被告郑晓梅于XX年3月20日入职迅易时代公司,工资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发放,郑晓梅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XX年7月至XX年8月迅易时代公司未按3500元的标准足额发放其工资,未支付其XX年9月26日至XX年10月12日工资。迅易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为XX元,迅易时代公司已足额发放郑晓梅工资。迅易时代公司提交了XX年8月26日的《支出凭单》,内容显示郑晓梅工资XX元。郑晓梅对此《支出凭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单据说明讯易时代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迅易时代公司称该凭单本身即为郑晓梅制作,除XX年8月的凭单外,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交郑晓梅签字领取XX年3月至XX年10月期间工资的凭单。郑晓梅在职期间,讯易时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迅易时代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郑晓梅拒绝签订所致,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郑晓梅工资最后结算至XX年9月25日。郑晓梅在迅易时代公司最后出勤至XX年10月12日。 XX年10月12日,迅易时代公司向郑晓梅发出《辞退通知》,《辞退通知》未告知郑晓梅辞退的原因。迅易时代公司主张辞退郑晓梅的原因系由于其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但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后郑晓梅将迅易时代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济补偿金750元;%的经济补偿金元;。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XX]第557号裁决,裁决迅易时代公司向郑晓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0元;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支付未发工资209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00元;驳回郑晓梅其他申请请求。迅易时代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迅易时代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郑晓梅拒绝签订,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迅易时代公司依法应向郑晓梅支付XX年4月20日至XX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迅易时代公司应就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现迅易时代公司未就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记录的情况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确认郑晓梅的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迅易时代公司依法应向郑晓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迅易时代公司虽主张辞退郑晓梅的原因系因郑晓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但未就该主张进行举证,该单位的辞退通知亦未明确告知郑晓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故迅易时代公司辞退郑晓梅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郑晓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 第87条的规定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后,迅易时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是:,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将其辞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迅易时代公司在雇用郑晓梅后,应依法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未依法与郑晓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郑晓梅XX年4月20日至XX年10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迅易时代公司在上诉理由中称:本公司在招聘郑晓梅时处于起步阶段,郑晓梅作为公司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