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条件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
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
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 18 周岁
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
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
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
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
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 8 月 22 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
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
性给予奖励金 1500 元;
2. 2007 年 8 月 22 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
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
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 1200 元;
年 8 月 22 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
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
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金 1000 元;
年 8 月 22 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
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
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
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 600 元。
(二)1979 年 11 月 6 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
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
奖励金 1000 元。
(三)1979 年 11 月 6 日以后,2007 年 8 月 22 日符合生
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
元。
(四)1979 年 11 月 6 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
满 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
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 元的救助
金,直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
(五)1979 年 11 月 6 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
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 600 元
救助金,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
,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
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1979 年 11 月 6 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
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
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