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立法及实施效果以及如何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完善该罪名以发挥其作用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界限为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通过法律制裁其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外,还专门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通过各种隐蔽手段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本罪有什么特征,该如何认定,为什么要设立本罪名,其实施效果如何,该怎样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二)构成特征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1)。目前,理论界对本罪的客观特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1/9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2)。从本罪包含的三种行为形态:一是持有,即以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二是作为,即以行为人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三是不作为,即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所支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为行为方式来看。只有当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并存时,才可能构成本罪,离开了不作为行为,单纯的持有或者作为行为都不能构成本罪(3)。所以,不作为说应该更符合本罪的实际。3、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在明知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并且能够说明的情况下,故意不说明。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以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保护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究。(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掌握数额尺度。行为人所拥有或支出财产数额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必须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才能作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所以,只有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本罪。2、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拥有财产是指行为人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支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进行消费的行为。认定拥有或支出应以实际上的而不应以名义上的拥有或支出者为准。比如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