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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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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2/22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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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建设一流大学、培养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的目标,鼓励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持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奖励》(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教育部关于奖励教学成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教学成果的范围与形式第二条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奖励》第二条规定,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学以及***高等教学中,具体包括:(一)有关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与教育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教学课件等成果。(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第三条学校设“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分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具体奖励名额视申报情况而定,获奖总数不超过30项。第五条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第七条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上海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第三章教学成果的获奖条件第八条校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二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订时间。第九条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第十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二)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第十一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二条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教学成果可优先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