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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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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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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3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二)审定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五条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省评委会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其他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类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七条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科技厅认定。行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每年评审时由省奖励办根据行业和当年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省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第八条省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第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一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系列的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某一学科的理论或者理论体系,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第二节自然科学类第十二条参评自然科学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