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燃料油购销合同燃料油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0715 甲方(供方):镇江长亨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东吴路183号联系人:魏健电话:乙方: 地址:联系人:电话: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声明和承诺 、混油情况而导致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将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他用或再销售的,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按照执行: ,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第一承运人承载工具时起转移给乙方。 ,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若乙方逾期提油时,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第五条交(提)货方式、期限,按照执行: 。第六条运费及其他费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为第七条验收 :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按照如下执行。以甲方出库计量单为准; 以第一承运人装船计量数量为准; 以卸货码头船舶商检数量为准; 其他 3、验收方式: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由双方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先由甲方与承运方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进行装货验收,在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乙方与承运方进行卸货验收,各验收人员均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对油品数质量异议的,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签字确认,否则,异议无效。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将封存油样送交共同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油品质量最后认定依据。如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承担。第八条损耗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作为基准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小于3‰的,以基准数为结算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大于3‰的,以实收数加3%作为结算数。第九条结算 :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3款和第八条约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 :按照执行款到发货。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向乙方开出提油单,安排发货,并开具发票。其他: :账号: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账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任何口头约定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第十条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交付货物部分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迟延供货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迟延供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自延迟第一日起,加收30-50元/吨仓储费。逾期提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除按逾期提油当日和合同约定价格中高者为结算价格外,乙方还应承担逾期提货违约责任。 ,按照不足部分货款的‰赔偿给甲方。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乙方不能按时结算;②乙方提供的证明失效;③有证据证明乙方失去偿债能力。 :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或战争、***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对方书面通报情况,并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消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视情形可全部或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不能提交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除外。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方式。 。 。第十三条其他 ,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