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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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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2/2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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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pclass="bh">发文单位:衢州市人民政府<pclass="bh">发布日期:2003-12-4<pclass="bh">执行日期:2004-6-1 经2004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Palign=right>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经委、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业、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争创衢州市著名商标,对在创立衢州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申请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 (二)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已连续使用3年以上; (三)商标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经济指标、市场覆盖面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申请认定的商标在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认定: (一)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擅自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的,或生产经营的商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四)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五)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纯图形商品商标一般不予受理认定。第八条申请人因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第九条衢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执行。第十条申请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持《申请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的报告》、《注册商标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出具初审推荐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2份、商标标识3份及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