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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谈新闻稿件真实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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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谈谈新闻稿件真实性.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2/23 文件大小:1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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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新闻稿件的真实性-新闻学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新闻稿件的真实性 祝光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此道理在不断重复,媒体界为此也多方努力,作了许多规定,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新闻的真实性出问题的事例,还是时有发生。这些错误的出现,给媒体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形成新闻官司,有损媒体的公信力。“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笔者想就如何防范、减少和避免此类错误的再度发生,着重从法律的角度,谈一些看法。新闻真实性的含义和客观要求新闻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新闻事实的真实发生。捏造、臆断、预测,以及所谓的“合理想象”、道听途说,都不是新闻事件的真实发生。所以,用上述那些方法编造的稿件无一例外都是虚假新闻。另一方面,是指新闻传播者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认识和评价。不正确的认识与评价必然导致错误的结论或偏离事实本质的结论,新闻报道也必然不能完全体现真实性原则。由此可见,新闻真实有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忠实地反映外部事物,做到不走样,这是真实的基本要求;二是不单纯满足于反映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而是善于在事物的总体联系中把握事物的基本趋势和主流,做到本质上以及发展趋势上的真实、准确、合法。依法分析判断、妥善处置新闻线索是记者的基本功记者是媒体转播新闻的排头兵。他们首先接触新闻线索,他们调查新闻事实,采写新闻稿件,所以,能否保证新闻真实,记者责任重大。首先说一说新闻线索。社会是一个庞杂的包罗万象的复合体,其中所包含的人和事更是形形色色。每每遇到新闻线索,记者应首先判断其真伪,再判断该事件的新闻价值。对于主动提供新闻线索的人,更要判断其动机。切不可不问青红皂白一概采信。那些并不引起怀疑的人或者机关,所提供的新闻线索,是最容易误导记者第一判断的。因为非经审判机关终审认定的事实,还不能算板上钉钉(即使终审认定的事实都有变化的可能)。诸如此类的现象,也有可能存在于其他政府机关、机构,他们所提供的新闻线索所涉及的事实,也许本不属于同一个机关主管,他们所提供的新闻线索不具备权威性或者终审认定性。即使本该其管辖,当事方还有提起复议的权利,复议有可能改变事实认定。这些都需要在采写时留意。所以,记者线索多是好事,但线索本身是双刃剑,有真有假,有虚有实,还有真假虚实参半。做一名好记者,首先得学会判断线索,然后再决定如何处理、怎样动作。所以,面对线索要冷静,若听风就是雨,见了线索齐上,那后果难以预料,不是劳而无功,就是线索不成熟,抑或是子虚乌有。一定意义上,、合法性,是杜绝虚假新闻的前哨性工作。报道案件时,切记应与诉讼程序相一致。深入采访是保障新闻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前提在确定新闻线索的基础上,记者的任务就是调查研究(采访)。调查研究是记者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取事实真相的法宝。采访的最终目的就是核实新闻事实,无论是第一手材料还是第二手、第三手,都不可偏听偏信。须知,在记者采访调查的事实内容中,往往包含着多方利益冲突,这就需要采访者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详加核实。采访还是记者收集证据的过程。前文提到,采访是记者对新闻线索调查研究以弄清新闻事实的必经程序。而事实则是用证据证明了的事情,而不是简单的张三李四怎么说,马路上怎么疯传。记者在采访时收集的证据,既是自己分析判断事实的依据,又是上级、编辑以及社会各方对新闻的监督(包括当事人追询),乃至日后对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