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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再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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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再思考.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2/23 文件大小:1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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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再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的再思考-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的再思考 陈卫华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在信用证业务中,由汇票引发的系列问题,如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汇票是否是单据、开证行可否凭汇票上的不符点拒付等,一直悬而未决。(merce,国际商会)对此也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多年来,汇票问题已成为开证行与交单行进行拒付和反拒付“战争”的问题之源。本文结合UCP600、新版ISBP745和部分案例,从实务操作角度,再作进一步探讨。一、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一)不同付款方式的信用证对汇票的需求是怎样的UCP600第六条b款把信用证依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信用证四种类型。对是否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不同类型信用证的要求不相同,这一点通过UCP600第二条定义中对“承付”和“议付”的解释可见一斑。根据UCP600表述,“承付”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二是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责任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三是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而“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综上,承兑信用证必定需要受益人提交汇票,否则,承兑行的承兑行为就没有客体;而延期信用证,尽管是远期信用证,但根据国际贸易行业习惯,不需要提交汇票。至于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否需要提交即期汇票,UCP600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完全取决于实务中具体信用证的要求。议付信用证情况稍微有点复杂,从期限上可分为即期议付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在是否需要汇票的问题上,即期议付信用证可比照即期付款信用证来处理,这在实务中已形成共识,也就是说即期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完全取决于具体信用证的要求。但是,实务中对远期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远期议付信用证类同承兑信用证,必须提交受益人的远期汇票,这是一种占主流的观点,大多数教科书上如此定义,银行实务中也大多按此观点操作;另一种观点是远期议付信用证同即期议付议付信用证一样,是否需要汇票,完全取决于具体信用证的要求。本人比较同意后种观点,实际上UCP600的“议付”定义,支持了这后一种观点。因此,只有承兑信用证需要提交汇票,即期付款和议付信用证是否需要提交汇票,完全取决于各具体的信用证本身的要求,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不需要提交汇票的。(二)对信用证实务中是否需要汇票,信用证当事人有怎样的观点尽管UCP600对不同付款方式的信用证是否需要汇票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信用证实务中,关于是否需要汇票的问题,依然存在正、反两大完全对立的观点。反方认为信用证业务中不需要提交汇票,正方认为信用证业务中需要提交汇票。反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汇票的提交会导致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更复杂,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行诉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案、香港法院审理的中国银行诉建新银行案等中,都是由于信用证项下提交了汇票,导致信用证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二是认为汇票通常沦为开证行的拒付工具,实务中开证行以汇票不符而拒付的案例颇多。正方的主要理由也有两点:一是认为便于受益人融资,如受益人比较热衷的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