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doc

格式:doc   大小:110KB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2/23 文件大小:11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YWSC-110050000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业务手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08月30日发布目录目录 -1-前言 -2-一、受理范围 -3-二、办理依据 -3-三、实施机关 -3-四、许可人员 -3-五、许可条件 -3-七、许可时限 -4-八、许可收费 -4-九、许可证件 -4-十、许可办理 -4-十一、许可服务 -7-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8-附件1许可流程图 -9-附件2表单及文书 -10-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三、实施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二)不予批准的情形:;;。六、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介质数量其他要求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4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许可时限法定办理时限:个体工商户10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一)、申请1、窗口提交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1)、关上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7183282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霞巷2号(2)、金马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3924287、66305886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凉亭粮食批发市场内(3)、六甲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7395905地址:昆明市官渡六甲街道办事处为民中心一楼(4)、吴井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3304084地址:环城东路488号海棠饭店1号楼2楼(5)、太和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3172891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6号(康辉旅行社旁)(6)、小板桥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736806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食品城A10幢6楼(7)、官渡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7327831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二期状元坊内(8)、矣六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66088106、6608810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7区4楼环型车道、三期28区3楼环型车道2、网络接收网络收件:./webportal1/“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接收时间:窗口接收: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网络接收:时间不限。(二)受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