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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税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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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税政策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的通知各子公司:为保证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依法合规,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通知。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说明为保证各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依法合规,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涉及各种补贴及福利、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特殊收入项目、企业年金、捐赠扣除、法定免税项目、代扣代缴义务等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如下:一、各种补贴及福利的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条例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补助;、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二)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指国家公务员标准的补贴部分。根据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规定,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三)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四)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奖励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604号)规定,对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对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