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村民理事会设立指引(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党组织和党工作的全社会覆盖,加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拓宽社会参与渠道,现就在农村建立村民理事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夯实党的农村工作基础、推进村民自治”的目标,以党组织为领导,积极培育、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村民民主自治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社会服务管理发展。二、,尊重民意。围绕农村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以及基层组织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村历史文化和民俗民风,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指导建立村民理事会,不断完善村民理事会民主议事规则和激励保障等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在村务服务、管理中的议事、咨询、协商作用。,服务群众。村民理事会的成员应注重广泛性和多元化,使村民理事会成为农村公共事务协商议事平台。同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沟通纽带作用,及时掌握村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服务、管理需求,为村“两委”班子做好本村的各项工作出谋献策,提升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功能。积极动员有威望的老党员参与村民理事会,发挥党员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当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理事会的领导,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积极引导热心村民、驻村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等不同阶层的居民通过村民理事会,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共同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拓宽社会协同范围,丰富农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形式,延伸服务功能。三、村民理事会的建立(一)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遵守乡规民约,无违规违约行为。,政治素质好,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犯罪等不良记录。,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与村民、群众沟通和参加村民理事会有关活动时间。。(二)村民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各镇(街)可根据各村人口结构特点,在充分考虑村民理事会广泛性特点的基础上,予以细化。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由:老党员、老干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辈、妇女代表、青年代表、村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辖内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可在9—29人之间(具体可根据本村的实际需要确定),以单数为宜,不提倡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设固定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场所,如议事或办公场所确实存在困难,可商请村党组织、村委会帮助协调解决。(三)推选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基本程序。对于群众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的行政村,可组建村民理事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组建一个理事会。村民理事会在组建过程中,镇(街)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引导和指导。对于群众意愿不强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应强制建立村民理事会。。按照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的原则,在群众要求建立村民理事会的行政村,由村党组织召集,成立村民理事会筹备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村“两委”干部、德高望重的前辈、村辖内企业负责人、异地务工人员代表等,一般为9—13名。主要负责确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