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厅。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六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二)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国家、省制定《划拨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的规定审查项目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标准,审查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提出用地规模控制幅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的要求。(三)审查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及总额、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的要求。(四)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引发地质灾害。第八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