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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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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专项培训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一、条例简要介绍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比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此条例更加细化了物业管理中的各个重要环节不同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也更加实用,是一部对日常物业管理工作更具有指导性的法规条例。特别是从以前的物业管理条文中的”相关单位“明确到了社会“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更加确定了各单位与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关系,有效避免了物业管理行业与社会部门的脱节、扯皮等现象。
第一章:总则
条例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物业管理的定义、范畴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范围。
重点内容:
1、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2、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履职工作以及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责任。
3、★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等措施来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句解: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市场和客户对物业产品的新需求,已越发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载的社会责任(环保、节能)以及服务产品质量优质、生产过程的技术、方法创新等新要求。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到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那么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呢?
分期开发建设或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需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关键:配套设施设备是否共用
一期
二期
A建设方
B建设方
2、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及重新划分要求
A、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B、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2、政务管理用房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3、会所、幼儿园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4、车位或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的车位)
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5、专有经营设施设备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