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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拆迁知识小问答
  发表日期:2008年3月31日      作者:xybgyl121688     【编辑录入:admin】
拆迁政策知识小问答
问:我县近期新出台的房屋拆迁相关文件有哪些?
答:主要是《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泗政发[2008]31号文件)、《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评估技术细则》(泗政发[2008]32号文件)、《关于公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市场比较价格的通知》(泗政发[2008]33号文件)和《泗阳县城区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泗政发[2008]34号文件)。
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所有拆迁房屋都适用吗?
答:不是。只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才适用。
问: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到底如何理解?
答: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问:房地产市场价格又如何确定?
答:具体确定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由专业的估价师依据估价技术规范来确定。关键是估价时点的问题。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评估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另外,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状况。
问:如果在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性质上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问:如何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答: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问: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如何适用?
答: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