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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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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枷 2019/2/24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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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1993年4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专利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署)设立的,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纠纷处理权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平等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章管辖与组织第七条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关奖金、报酬的纠纷; (六)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专利纠纷。第八条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处理全省境内的专利纠纷。有专利纠纷处理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发生在所辖地区的专利纠纷。第九条专利纠纷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地)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向省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的,由先收到处理请求书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比较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人处理。第十一条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处理要求和事实根据; (三)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还必须提交下列请求书附件: (一)已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交费证明及全部专利文件;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公开或公告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前提出申请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提交请求人所获得的对方的专利申请文件。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应提交所有文件的中文译本。第十四条专利纠纷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证明。第十五条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回避与时效第十六条合议组成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