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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法院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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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法院案例.docx

上传人:glfsnxh 2019/2/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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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法院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法院案例案情杨某将一厂房出租给张某,合同约定租期2年,并约定“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XX年2月,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张某还按以前的标准交租金,双方继续履行至今。现杨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并不同意给予赔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一个月的租金。分歧张某与杨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这点没有异议,但对于双方原先所签的租赁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杨某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那么原先所签合同便无效,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视为一个新的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定。关于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条款便不再适用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杨某不必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另一种意见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情形,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为不定期外,其它均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按照双方原先关于“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约定,杨某应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情况,张某与杨某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同,只是双方租赁期限不定期而已,至于其它条款,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事实上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合同法》第12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从合同的目的来看,为了更有利于双方的合同履行,避免双方产生不当的损失,如双方没有补充协议,除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其它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综上,杨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杨某如果要求立即终止合同,没有给张某留出合理的搬迁期限,按照双方关于“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的约定,杨某应赔偿张某一个月的租金。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现在纪某不愿继续出租,要求朱某搬出,朱某却以无其他住所可搬入为由不搬,纪某只得向卢湾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搬走。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纪某与朱某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家人及物品迁出,并将该房屋按原状归还纪某。 XX年10月30日,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4月30日止,房屋押金为700元,月租金为700元。XX年8月16日,纪某与朱某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XX年10月30日止。租赁期满后,朱某仍居住在内,并继续支付房屋租金,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纪某曾多次催促朱某搬走,但朱某未搬走并居住至今。XX年3月10日,纪某在一张收条上注明提前50日通知朱某迁走,即要求朱某在XX年5月1日归还房屋。纪某认为,双方不存在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朱某无权在出租人不同意出租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占有、使用房屋,故起诉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判令朱某迁出系争房屋,将房屋原状腾退给纪某。朱某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无其他住所可搬入,因此不同意纪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朱某在XX年10月30日租赁合同期满后,未再与纪某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至今,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在书面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纪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纪某要求解除与朱某的租赁关系应予准许。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虽然纪某曾经在XX年3月10日通知朱某在同年5月1日搬走,但朱某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至今,且仍在支付房屋租金,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的租赁关系尚未解除。考虑到朱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法院给予朱某三个月的搬迁宽限时间,故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 篇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一.《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