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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2/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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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用期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案情】黄宏于XX年5月进入成才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XX年10月,黄宏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辞职。XX年2月,黄宏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分歧】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一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试用不同于正式聘用,且试用最终不一定能转为正式聘用,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再签订也未尝不可。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须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建立劳动关系至少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不论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内是否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确定试用是否属于用工。那什么是劳动合同法上“用工”呢?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工是有报酬的劳动,同时,这种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试用也是有报酬的劳动,试用期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所以试用属于用工。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既然从试用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应支付。【判决】法院判决,成才公司应支付黄宏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