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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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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一、跨国水资源及其保护
(一)跨国水资源的定义及其分布
跨国水资源又称为国际水资源或国际淡水资源或跨国淡水资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的定义是,跨国水资源就是共享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通常称为流域)以及处于两国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
跨国水资源可分为国际地表水资源和国际地下水资源两部分。
国际地表水包括国际河流、湖泊、运河等,以国际河流和湖泊为主体。世界上有263条较有影响的国际河流和湖泊,分布在145个国家,%,拥有全球60%的淡水资源,居住着世界约40%的人口。这些国际河流和湖泊中有148条流经两个国家,约占总数的56%,余下的流经三国或者三国以上。
在世界各大洲中,亚洲有国际河流和湖泊57条,非洲59条,北美和中美洲40条,南美洲38条,欧洲69条。只有大洋洲没有国际河流或湖泊。亚洲主要的国际河流和湖泊有:印度河、恒河、澜沧江—湄公河、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萨尔温江、约旦河、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咸海和里海。非洲的国际河流和湖泊主要有尼罗河、尼日尔河、赞比亚河、刚果河和塞内加尔河。在北美洲,美国与加拿大共享五大湖之中的四湖和哥伦比亚河,与墨西哥共享科罗拉多河、奥格兰德河。南美洲的国际河流主要有亚马逊河和银河。欧洲的国际河流主要有莱茵河和多瑙河等。
国际地下水资源既包括与国际地表水相联的地下水,也包括跨界封闭地下水。因为含水层的运动没有政治界线,很多国家共用地下水含水层。比如,东北非含水层由埃及、利比亚、乍得和苏丹共有;阿拉伯半岛上的含水层由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享;北撒哈拉含水层由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利比亚共有,南美洲的瓜拉尼含水层由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和阿根廷等国共享。
(二)跨国水资源的保护
水资源的保护是指人类活动应避免对水资源造成损害,防止水体水质污染与水量枯竭。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水资源保护的中心任务和必然要求。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历史很悠久,但是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强调合理利用资源则始于二十世纪初。在美国,资源保护的含义就是指“合理利用”和“杜绝浪费”。国际资源和自然保护联合会()、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共同编制并于1993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认为,“保护是提倡合理的利用。”
跨国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来对跨国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改善并保护水质,以满足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应承担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自己境内利用跨国水资源或进行其他活动时,有义务通过国际合作或者采取合理的单边措施,保护国际流域水资源,预防、减少和控制对其他流域国或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允许在其领土之上或其控制之下的个人造成这种损害,即遵守无害原则。无害原则是国际水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国际条约、宣言和其他国际文件以及国际判例广泛接受。
二、有关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目前,有关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水条约。根据缔约方数目和适用范围,可以将水条约分为三类。即全球性条约、区域性条约和流域水条约。此外,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等,也是跨国水资源保护法的渊源,或者确立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一)全球性公约
全球性条约是指对世界各国开放签署的公约,目前主要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水道公约”),它是国际水资源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
1970年第25届联大通过决议,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以期逐渐编纂和发展这方面的法律。国际法委员会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酝酿和起草,先后于1991年和1994年一读和二读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款草案》。1997年联大第51届会议最终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内容、原则、方式和管理制度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就跨国水资源的非航行利用问题缔结的公约。公约的宗旨是实现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促进国际水道的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公约仅是框架协议,为流域各国之间订立双边或多边水条约提供指南。公约目前还未生效,但是其作用并不依赖于是否生效。公约所规定的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无害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是对****惯国际法原则的编纂;国际法院在多瑙河盖巴斯科夫大坝案的判决中提及这一公约,将其作为国际水道法的权威陈述。
国际法委员会在2000年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将“国家的共享自然资源”专题列入其长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