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企业纳税应对策略
培训资料
第一篇、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税【2011】110
适用税收政策文件:
一、一个方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方案对“营改增”试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此次试点的纲领性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改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二、一个办法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三、两个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第二章、文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一、主要内容
试点的范围和时间
重要内容摘要:
试点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试点8个省(直辖市):指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
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十大行业范围: 试点选择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部分行业,覆盖范围为
“1+6”,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
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
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俩档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交通、建筑业等适用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
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过渡期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3、跨地区税种协调: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文件三鄂政办发[2012]57号2012年湖北省政府“营业税改增值税”办公厅公告
2012年湖北省政府鄂政办发[2012]57号“营业税改增值税”办公厅公告:2012年8月22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增值税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点改革工作将于11月30日前完成模拟运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
1税率和征收率。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