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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3/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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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问题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
万建国

韩菁
渊武汉建工集团武汉 430023 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 430010冤
【摘要】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以及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
改增”进行了相关探讨,并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方式及方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
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
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这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
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建筑业作为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
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们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
品的安装企业。目前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营业税,营业税的征
收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
增值额部分征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此次建筑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二是要有
利于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而根据我们对相关企业的调研,
其结果与预期的不尽一致。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
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
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
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越当期销项税额原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
扣。”而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
售额:销售额越含税销售额衣(1+税率)。”那么,建筑业企业以
100万元经营收入为例:
假设为施工企业,销售额=100/=(万元),则销
项税额=%=(万元)。
假设为建筑服务业,销售额=100/=(万元),则
销项税额=%=(万元)。
假设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00/=(万
元),则销项税额=%=(万元)。
%,服务业进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项税扣

%,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
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
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
由上可见,建筑业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
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
建筑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
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甲供材、劳务用工、
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租金、未付完的材料款、水电气能源费用
等等各种支出都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可进项抵扣
的项目不能抵扣,不能抵扣就意味着纳税额增加,造成企业实
际税负加重。
例:江苏某大型建筑企业2011年数据显示,应税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