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9 卷第 4 期
2013 年 8 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ug. 2013
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李兴国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0)
摘要: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是新时期两岸经贸互动交流的重要议题,其会涉及到诸多法律调整问题。目前
涉及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律规则体系不够完善,且在实务层面未能执行到位。为此,首先应当从著作权法、
税法、文化产业法等几个关键领域改良完善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法律体系,其次从培植法治意识、健全企业
法务组织机构及执行机制、夯实法律人才资源支持基础等方面,确保与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相关的法律规则执
行到位,最终达致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沿着法治化路径推进之目标。
关键词:文化产业;海峡两岸;对接合作;法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69−06
文化产业作为 21 世纪的朝阳产业,海峡两岸对其
振兴发展有诸多的共识。由于两岸地缘相近、血缘相
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在文化产业领
域存在对接合作的机遇, 大陆在资金、土地、市场方
面具有优势,台湾在创意、人才、品牌经营、资本运
[1]
合作,对于提升两岸产业竞争力、促进祖国统一、共
同传承光大中华文化均具有非凡意义。
作为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目前两岸采用的对接合
作形式,按其从初级到高级的演进形态划分,主要有
如下几类:第一,进行项目开发合作。即两岸文化业
经营者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通过签订项目
合作合同,在部分文化产业项目上进行阶段性的项目
开发合作。该形式下双方的对接较为短暂、松散,属
于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初级形态。第二,成立经营实
体。即台湾投资者“携资登陆”,通过与大陆投资者成
立合资企业、或成立独资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形式到大
陆投资文化产业。该种形式的对接更具长期性和稳定
性,是新时期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的主要形态。第
三,创建规模化交流合作平台。即两岸共建文化产业
园区、共同主办文化产业会展等规模化交流合作平台。
该种形式为两岸文化产业界全面对接合作、打造集群
化文化产业链条提供了全新渠道,是两岸文化产业对
接合作的高级深化形态。
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不论采用何种形式,
都是在两岸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进行的,而市场经济是
一种法治经济, 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
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 两岸文化产
业对接合作的参与主体,不论其对外交往还是内部互
动,都会牵涉到一系列民事、商事、行政行为规则问
题,最终都会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调整范畴中来。从大
陆方面的现实情势来看,不管是宏观的法律规则供给
层面还是微观的法律规则执行层面,都存在一系列的
瑕疵和不足,而这些瑕疵和不足阻却了两岸文化产业
对接合作的顺利推进。所以,基于法学视域,对新时
期两岸文化产业对接合作法律规则供给层面和执行层
面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相关法律应对思
路就具有其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