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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要承担不作为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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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要承担不作为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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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监理人要承担不作为责任"凌小晨阅读:6次上传时间:2006-09-29推荐人:jy03214792(已传资料444套)笔名:jy03214792年龄:99专业:00400002等级:性别:保密积分:160行业:0001经验值:446注册时间:2006-05-05最近登陆时间:2006-10-2509:53所在地区:-[加为好友][给我留言]相关资料:没有相关内容简介:去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0一0202】。与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一95一0202】相比,新的文本更加明确规定了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并对文本的词语进一步予以规范。每一个监理工程师都应认真学****和吃透合同文本,在监理实践中运用与执行,按照合同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本文现就新文本中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与原版文本的差异,作如下分析和探讨。关键字:工程监理,项目管理[1][2] 1、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是监理人的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可能追究工程责任时,规定了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黑体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没有的。为了说明问题,把第五条列出: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综合第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具有三层意义:第一,监理人如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监理人不承担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种责任;第三,监理人由于未能认真履行义务,对导致的后果要承担责任。 2、“监理人责任”的三种情况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争议、纠纷,甚至诉诸法律仲裁。《建设监理》期刊去年第6期“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一文中指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看来这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监理人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过失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过失责任,并按合同予以赔偿。例如:发出错误的指令,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2)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人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例如:承包人不听从劝阻,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承包人管理不善,不能实现计划,工期拖延;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了工程质量;承包人弄虚作假,管理松弛,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委托方(业主)未能按计划提供条件,导致设计延误、施工不能按时开工,拖延了工期;委托方所订设备(材料)未能按计划到达现场,延误工期,导致索赔;委托方不听从监理方劝阻,从而发生质量事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