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汽车保险制度Date1第一节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推定过失原则: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Date2分析:过失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失责任原则范畴。前者是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有错,后者是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无错。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特点:受害人不必证明他人因疏忽或过失而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有责任,便可以获得损失的赔偿。两者区别: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民事责任特殊~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责任范围不同:全部赔偿限额赔偿Date3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依法(第三者必须举证其所遭受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所致)对第三者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我国目前汽车保险制度)缺点:第三者没有直接向保险人的求偿权举证责任非常困难受害人索赔过程非常漫长赔偿金额的数量不公平律师的费用等均来自赔偿金Date4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无过失人身伤害被单独列为保险险种,受害人可以据此立即得到赔偿,不需责任认定。特点: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而不得要求致害人赔偿。受害人受伤,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给付,若实际损失超过法定的赔偿限度,受害人仍可起诉致害人。无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相辅相成。Date5第二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绝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在领取汽车牌照之前,须投保法定最低额的汽车责任险,或依法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相对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汽车责任险,但如果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就必须投保汽车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两者仅仅是强制程度不一样。,(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死亡给付、医疗费用支出、,多数仅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保险费率低Date7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混合实施:设计保险模式时,采用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内容在内的混合实施方式分离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范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的原则设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认为我国实施了第三者强制车辆责任保险。Date9第三节从车主义与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及其费率影响因素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指在制订汽车保险法规和厘订保险费率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汽车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汽车的使用性质(2)车型(3)汽车的使用目的(4)汽车的厂牌型号Date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