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洪洞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文件洪卫监(2011)5号洪洞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了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在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涉及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各个细节,同时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将该细则全文转发给你们,望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就贯彻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意见:组织学习宣传,健全管理网络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在2011年5月1日前,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录备查;同时针对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建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专人管理,分类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二、明确公共场所范围,主动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做到合法经营根据现行相关法规,目前需要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业包括:(一)住宿场所:宾馆、旅(馆)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等;(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足浴;(四)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院等;(五)游泳场(馆)、体育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六)饭馆(餐厅):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七)商场(超市)、书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场所(包括食品、百货、服装、鞋帽、家电、电子、机电、家具、建材、书店等);(八)公共交通等候室、医院候诊室。三、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对于公共场所内租赁经营的按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由出租方统一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同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四、自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五、全面参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部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推行的一项监督管理模式,将各项卫生要求用分值的形式逐条打分,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哭脸表示。该等级必须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直观明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断完善各类卫生设施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