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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明确结算工作程序,提高结算工作质量,规范结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结算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部与业主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的结算、项目经理部与上级监管单位的结算、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或合作项目的结算以及项目经理部与各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商等的结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结算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工程结算第四条中标通知书下发后,经营开发部负责召集承包合同交底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就投标过程的标书所包含施工内容、施工界限、施工方案、质量、安全目标、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付款、结算条款、投标承诺、优惠让利等内容进行全面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第五条项目经理部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交底及设计图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清单量与设计量的核对工作。对于清单漏项、漏量的内容,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第六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与结算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甲方委托、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往来文件、业主供料(如果有)合同等,上述资料应当分别编号、分类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第七条工程内业资料签证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办理,对工程变更、材料代用、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方案变化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手续,完成签证后交合同管理部。第八条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办理申报资料。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完成变更工程单价申报工作。第九条发生工程索赔事件,由工程部现场技术人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合同管理部依据说明并对照承包合同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随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情况,进行费用估算,提出索赔报告。第十条合同管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业务人员联系,及时取得业主认可。第十一条计量支付报表由合同管理部依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进行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确认,报业主审批。第十二条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报表必须在3日内报分(子)公司同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结算情况建立统计台账。第十三条劳务合作施工项目对业主的结算报表由甲方代表报集团公司。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的工程结算第十四条结算依据(一)项目部与监管单位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二)项目部与各工区或班组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三)项目主管领导审核的“工程结算审批表”;(四)项目部材料管理部门出据的材料核销单,要求有材料申请领用数量、审批数量、实际领用数量、节超数量、调拨单价等;(五)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出据的机械使用运转记录等;(六)工区或班组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书。(七)完工结算时还应有“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结算原则(一)结算的工程必须有业主认可的有效签证;(二)工程结算数量不得突破与业主计量结算数量;(三)材料结算数量不得突破结算工程量的定额消耗量;(四)结算应附详细的结算凭证,结算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五)结算单须有结算人、合同负责人、项目总工、主管副经理、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及结算对方签字确认。第十六条结算要求(一)与业主结算未完者不得进行闭口结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