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阴阳合同,处罚阴阳合同纠纷 。 ,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 ,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招投标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问题的处理原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4集·总第20集*程新文,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XX年第4集·总第20集 XX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作出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该部解释主要是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中很多都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些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和焦点问题。该部《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便是属于其中较为注目的问题之一。该条内容,为解决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的合同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亦即社会上通常所称的“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试图结合该条规定,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精神出发,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诸位同仁。一、问题之提出长期以来,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1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同时,在实践中,有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相差不大,只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与中标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没有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则是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常常遇到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不小的困难,经常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对案件的拖延审理。如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一份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特别是近几年来,不少法院通过多种渠道不断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和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意见,以指导审判实践。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的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而作出的具体解释。、需要把握的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