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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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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
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
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
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