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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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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课件.doc

上传人:412702457 2019/2/26 文件大小:9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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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课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富余人员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x公司(下简称:公司)发展定位,结合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工作要求,为优化公司及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妥善做好公司及下属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下属企业的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第四条富余人员指未能竞聘上岗或无法定岗的但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未能竞聘上岗是指竞岗但未被选聘的人员。无法定岗是指因未竞岗无法确定岗位的人员。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本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财务、法律、党群等部门协助完成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原则第六条维护稳定原则。在富余人员安置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妥善安置,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第七条自愿单次原则。富余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由选择安置方式。安置工作须一次性完成,不得留有遗留问题。第八条动态管理原则。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外,富余人员安置后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自愿停职延保条件时,可申请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九条统筹兼顾原则。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应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统筹兼顾国家、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十条富余人员安置分为内部安置、自愿停职延保、解除劳动关系三种方式。第十一条内部安置指在公司及所属企业在竞聘上岗后仍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统一安排,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安置富余人员,并与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协议。第十二条自愿停职延保指对不接受内部安置方案,又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的和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企业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支付生活费,延续保障至其符合退休条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自愿停职延保手续,按照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管理。办理自愿停职延保的员工,原有岗(职)位不予保留,停职期满要求复工的,公司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停职期满一个月内,停职员工未申请复工,也未续办停职延保手续的,公司可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停职延保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予以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该职工停职期内尚未发放的生活费,最多不超过24个月。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与员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第四章安置标准第十四条内部安置的标准。内部安置人员按照所在企业聘任岗位标准执行,其在公司系统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十五条自愿停职延保的标准。自愿停职延保人员生活费按照企业所在地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上浮确定,原则不高于600元/月。自愿停职延保员工每半年须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逾期六个月不交,视为自动脱离组织关系。第十六条解除劳动关系的标准。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