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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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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2/27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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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24号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o 年六月三十日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通过国家规定的不同途径攻读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简称“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行为。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申诉权的保障原则。二、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二) 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钧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三)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四)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五) 以署名单位为“湖南师范大学”或署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稿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否则在学位申请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六)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申请学位为目的的学术成果,必须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七) 在攻读学位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等资料,毕业时应上交所在实验室或导师;毕业后如需使用在湖南师范大学攻读学位期间所完成的实验成果和数据,应该获取相应授权。(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 在攻读学位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二) 抄袭、剽窃、優吞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三)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四) 隐瞒、伪造、篡改原始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五)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明示或暗示为自己完成的;(六) 伪造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包括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学术报告等);(七)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