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合同欺诈及防范对策论合同欺诈及防范对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合同成为企业进行经营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业务的开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法制不完备,体制不健全的空子,见利忘义,利用合同进行欺骗,以签订合同为幌子进行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欺诈性、隐蔽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当前合同欺诈的主要形式和手段1、伪造证件,瞒天过海。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诈骗目的,不惜伪造营业执照、许可证、身份证、工作证和提货单等有关证单,骗取对方信任,进行诈骗。2、欲擒故纵,先预后取。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钓鱼原理”,先签小额合同,认真履约,取得信任后,再签巨额合同行骗。或先与企业签订大宗巨额合同,先付小额货款,旨在骗取大批货款。3、设下陷阱,守株待兔。在签订合同中,设置根本达不到的质量验收标准,或利用合同不定质量标准,验收时信口开河的手段,诈骗质保金。4、定金诈骗。利用先期付给对方大量定金和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远远超过定金或预付款的货物;或是利用“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处罚规则,故意制造对方违约,或提出过高的履行条件,令对方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双倍返还定金。5、“回扣”诈骗。“回扣”是不法分子以给对方经办任“好处费”的方式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货款和货物。诈骗发生后经办人由于收了诈骗行为人的“好处费”,不积极报案或主动协助查处,从而使欺诈得逞。6、破产欺诈。利用已经“关、停、并、转”的企业或即将破产企业或已进入批产程序的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合同纸进行诈骗;有的利用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公章签订合同,诈骗成功后,由于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受骗方到法院去起诉,法院往往不受理。7、金融欺诈。有的利用作废的票据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有的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或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有的伪造、变造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欺诈;还有的编造虚假信贷理由,或使用虚假证明书、合同等,骗取金融部门的信任,获取贷款;或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性,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8、担保欺诈。将一些根本没有担保能力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或个人作为自己的担保者,与企业签订合同行骗得手后便溜之大吉;还有的行为人在贷款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或以重复抵押方法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9、中价欺诈;利用具有代理某项业务资格之便,诱骗企业到其他单位货场的仓库里看紧销货源,骗取企业货款。10、“文字”欺诈。在合同的关键字句上,故意混淆概念,玩弄文字游戏,使对方受骗。如将“货到付款”故意写成“贷到付款”,你若送货时向其要款,即以“银行尚未贷款”为由推委。再加,将“定金”写为“订金”,让对方丧失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二、合同欺诈的成因1、法盲下海。不加防范。有的企业经营人员,在业务经营中既无“意向书”又无“合同书”,以君子协定代替经营合同。签订合同,在既无制约的条款,又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汇出巨额,无法追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2、条款不清,标的不明。签订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合同,文本质量粗劣、草率,主要条款不全,存在漏洞,不但无法确保履行能力且引发合同纠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