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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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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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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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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8
13
(一)、(二) 17
20
24
28
31
34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地址
电话
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
检举形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话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检举人(签名):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填发日期: 年月日编号:×××
证据名称
数量
证据出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容摘要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提取人(签名): 税务机关(印章)
使用说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置。
: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以先行依照相关规定分别使用《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进行调取。经鉴定或者查验确认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后,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证据原件,同时换回原先交付给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换票证》或者《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2)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先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调取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