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推行“区间抽选法”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合理性,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间抽选法”是指依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原则,采用一定方式测算出一个同等合理低价区间,并在此区间的合格投标人中抽选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上。
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3)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4)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
(5)在我省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6)其他工程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的工程。
第四条 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等简易专业工程单独进行招标的,经过评审,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材料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五条 采用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采用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应当包括书面报价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光盘,电子文件应当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试行)(闽建筑[2005]73号)(以下简称《导则》)格式,并确保电子文件能够打开和运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编制预算造价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
第九条 实行本办法的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B),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算造价。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截标前20天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分析计算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审单位到评标现场说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情况,编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异议时,应在截标前15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
    第十二条 同等合理低价区间的确定步骤和方法。
(一)确定最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