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 15 ℃;中作业不应低于 12 ℃;重作业不应低于 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 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 10 ℃;中作业可低至 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 ℃;办公用室 16 -18 ℃;食堂 14 ℃;盥洗室、厕所 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 ( m3 · h ) ] 时,不宜大于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 23W/m3 时,不宜大于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 32
32
32 - 25
35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条至第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 24 -28 ℃;相对湿度应采用 40%-65% ;风速不应大于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 - /s, 当室内温度高于 30 ℃时,可大于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 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 4 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 的温度值核算。
第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湿球温度。
第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 βΔ tr ( -1 )
式中:
tsh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twp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 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 采用;
Δ tr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外温度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