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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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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hujukd 2019/2/2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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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结构计算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大型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先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增加***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正,并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费、设计费。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能的建设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