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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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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
 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
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
 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
 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
 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
 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
 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
 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
 垦费。
 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
 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
 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
 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