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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报告的管理内容及操作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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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性报告的管理内容及操作事项.docx

上传人:junjun2875 2019/2/28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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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义务性报告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①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②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预收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预付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付汇。对于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出口日期或预计进口日期。(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①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②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延期收款指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对于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预计收汇日期或预计付汇日期。(3)对于前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①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②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记录报告违规情况。(5)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①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②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③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6)注意事项①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②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带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③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汇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1)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对于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报告金额等信息。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