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法学
萧泽晟主讲
第十一章行政征收
第一节行政征收概述
从宪法的层次看,国家权力侵犯私人财产权利的方
式,有行政法上的没收、罚款,刑法上的罚金、没收财
产等,但这都是以财产权人之“违法”为前提条件的。而
其他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方式主要有
征税、公有化、公益征收、行政收费等。
征税是针对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而言的,自然不受宪法财产权保障原则约束的范围,所以不适宜将征税纳入行政征收的理论中加以研究(而应放入纳税义务和选举、监督代表和官员等权利的关系上进行研究)。
公有化可能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没收(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实现城市所有的私有土地公有化),因而不予补偿。有些国家则通过立法对公有化措施规定补偿的种类及额度,实际是比照公益征收之方式。
我们认为,适于纳入行政征收范畴进行研究的主要
是公益征收(例如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与行政收
费(交通部门收取年检费,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收取土
地使用费)。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目的,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的单方行政行为。其特点是:
(1)征收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2)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公共利益,这种公益因
征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3)征收是一种强制剥夺具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不限
于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
(4)征收并非赤裸裸的剥夺或掠夺,而是一种强制买
卖的行为(例如行政收费,实际上是强卖;而公益征收实际上是强买),必须以公正的补偿为前提。
第二节公益征收
一、财产权公益征收条款解读
中国1982年宪法本来没有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而仅仅规定“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你认为这一修改有哪些方面的重大变化?
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
(1)前者强调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保护,而后者则强调了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同等保护。
(2)前者仅仅注重对所有权的保护,而后者则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现了以内涵更丰富的“财产权”取代了“所有权”,从而使宪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更为周延,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甚至还包括许可证、福利权利等“新财产”。
公益征收,在我国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行政征用”一
词(例如《土地管理法》上的“土地征用”,现在已经修改为“土地征收”)。但从理论上讲,这个词的使用不能代替公益征收的所有内涵,故宜借鉴国外之通说,使用公益征收一词。
请参见宪法第13条之规定,即“公益征收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呢?
这一条文既是对财产权的保障,也是对财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限制、补偿的限制、程序的限制),一般把此条文称为“公益征收条款”。
除了征收或征用对财产权构成限制外,税收、国有化、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与刑罚中的财产刑都构成对财产权的限制。
此外,国家为排除对公共利益(例如公共安全、公共社会安宁与秩序)有害的私人行为,可以对公民财产权加以普遍的限制。由于这种限制对公民财产权的影响是轻微的,且这种限制不针对特定人,而是普遍的社会公众,因而一般不给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