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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uzw466 2019/2/28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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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家庭农场建议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存在着几个脱节: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生产关系变革互相脱节。很多发展农业的政策措施,由于没有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的支持,很难落实下去;农业和工业、流通业脱节。农民没有从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值中受益;由于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通道不畅通,农业效益仍然低下;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是人力和机械力,资本和技术远离农业,各种生产要素脱节;各种涉农政策存在脱节。各部门都在制定支持农业和农村政策,但很多时候多个政策作用互相割裂、分离甚至抵消。发展家庭农场,应该尽量避免这几个脱节的桎梏。但是,对上述脱节问题,绝非一省一市一县所能破解的,从最终出路看,家庭农场要有法律地位,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当前,需要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身份由谁来认定,认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认定家庭农场,必须准确把握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鉴国外家庭农场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我国的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起来的,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方式获得,属于租地农场性质,不同于完全土地产权的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当前亟待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问题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的七个认定条件,第一条就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我们认为,认定家庭农场,不宜设置户籍资格限制。首先,这与现实情况反差太大。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农场主既有本地农民、返乡创业人员,又有乡村农技人员、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还有下乡务农城镇居民、复退专业军人和退休(含提前退休)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他们中,多已在市、县先行开展的家庭农场认定中获得经营牌照。如果取消非农户籍人员的经营资格,客观上是强迫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很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农村稳定。其次,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农村户籍限定农场主的身份,不仅存在明显的身份歧视,同时也限制了有志于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涉农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这既与当前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的现实不符,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对此,我们认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应有一定弹性,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职业而不是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主的资格。——家庭农场劳动力的问题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中,提出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对此,地方有不同的看法和解读。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成员”涵义的理解,究竟是指核心家庭成员,还是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家庭农场成员,仅仅是核心家庭成员的极少,多数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都与家庭农场主有着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这种情况,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中的“家庭成员”,不能是户籍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扩大到具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大家庭成员。二是对雇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