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关于我国环境税税权分配的思考
朱宏涛
渊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冤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环境税开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是对环境税税权分配的问题却很少有
人进行研究。本文对环境税的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归属权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对税权分配后可能出现的
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环境税税权分配
在 2010 年 10 月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十二五规
划建议稿》中明确提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
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继续推进费改税,全
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税呼之欲出。
我国不少学者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从经济意义、立法要
素、目标定位、理论依据、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
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对环境税开征的税权问题
鲜少有人进行研究。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
具有层次性的属性,环境问题也就具有了层次性属性。因此在
开征环境税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应完全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环境情况的差别,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
的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归属权,便于制定更加符合当地
实际情况的政策。但是,针对我国国情,赋予地方政府怎样的
权力,如何使其与中央政府的立法相呼应,以及在税收征管权
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不
仅关系到今后环境税制定的科学性,更关系到环境税的执行
效果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环境税立法权上的税权分配
税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资源重新配置的权利。对于税权
中立法权的分配,按照公共财政的原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稳
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涉及国家利益的,其涉及的立法权限应
主要划归为中央政府,而配置资源、区域范围受益显著的立法
权限应主要划归地方。如果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会产生跨
地区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应由尽可能低的一级政府负
责将外部效应内部化, 并充分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特理希
(Ricard )提出的中央政府偏好误识理论则从另一个
角度说明了分权的必要性,特理希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
政府与本地居民的关系更加紧密,在了解本地居民的消费偏
好方面更具有信息优势,因此,由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的公共
产品可以解决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的偏好误识现
象。该理论认为,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会面临一些
不确定性,只要这类不确定性存在,就应当要求地方自治来实
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根据上述理论,结合我国各地的环境污染状况、污染源、
治理水平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进行环境税立法时应赋予地
方政府适当的立法权。以便可以因地制宜的利用环境税调控
当地环境问题。在国际上,许多国土面积较大国家采用中央和
地方两级立法的形式制定环境税。如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
的法律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制定与实施的,它们是一个大混
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各州虽然都开征了汽油税,但
各州的税率却是大相径庭。澳大利亚对垃圾处理税各地政策
不尽相同,有的以房产的价值为缴费依据,有的以房产的面积
为缴费依据,有的以其他方式征收。因此,我国在对环境税立
法时可以仿效这些国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