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种者在浙江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第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严重残疾或死亡,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六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第十条根据《条例》、《规范》和《鉴定办法》规定,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补偿的,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诊断或鉴定结论,参照以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病例,给予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经济补偿金额=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第十二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给予一次性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