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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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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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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 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拟调出或补进的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经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事宜。
      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后,自下年度起,按新调整的范围进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及权属情况确定相应的管护形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公益林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对林权权利人放弃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统一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