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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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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doc

上传人:钻石文档库 2013/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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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及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集团的一种形式,不但存在着金融机构的一般共性金融风险,而且还会面临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特有的金融风险,处置不好甚至还会产生风险放大和传染的后果。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对金融集团的监管》,[1]指出了金融集团的主要风险及其监管原则。David H. Scott在1995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国内金融集团的监管》中,指出金融集团产生的问题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风险传染、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2]下面笔者从法律特有的视角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金融风险及其法律对策,进而探寻其独特的法律需求。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金融风险及法律对策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染(risk of contagion)
金融混业可能导致风险传染。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其某一子公司、某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危机,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是相对隔离的业务单位也会由于公众的信心效应(Confidence Effect)出现严重问题,最终成为席卷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危机。[3]如果一个子公司出现了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其它的子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被迫救助,这样就可能引发新的资金流动性困难,从而影响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甚至因此破产倒闭,这就是风险传染。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例证。
另外,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可能传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业,然后传染到其它经济主体,甚至由一个国家传染到另一个国家,结果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世界性金融危机。例如,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巨大的金融资源,金融控股公司使金融机构与产业之间的联系更密切,“金融航母”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沉没,将对整体经济产生莫大影响。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持公众信心,政府在危机时刻不得不进行干预。但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可能导致安全网()①扩散,使控股公司中的金融机构获得不公平竞争的优势。势必造成不公平竞争。而且安全网也会诱发“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金融组织可能将其他业务部门的风险转移给银行部门,从而把损失转嫁于公众。[4]
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染的主要措施是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主要有法人防火墙和资金防火墙。法人防火墙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把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分离,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的机构分离,分别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资金防火墙限制同一控制权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在资本、业务、资金的联系,以防止不同业务机构的风险相互传播,特别是保护银行不受其它机构的风险传染。例如,美国对银行控股公司中的银行向非银行关联机构贷款规定了限制条件。
但是,防火墙的成本很高,在紧急情况下的作用有限,而且防火墙原理与金融业务多元化所产生的协同效应互相冲突。加强资本监管是保持金融控股公司稳定的另一方法。有些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要求银行的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5]另外,监管机构及时获得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