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鹤工商[2011]113号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量化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分)局:
现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食品安全量化考核办法
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量化
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防止发生失职渎职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省局《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及量化、判分标准
A、县(分)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00分)
(一)食品流通许可行为(16分)
1、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4分)
具体内容:
⑴、许可机关为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⑵、许可证发放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四个程序;
⑶、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⑷、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判分标准:许可机关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的扣1分;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的扣1分。(随即抽取4份登记档案进行检查,以平均分计算)。
2、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2分)
判分标准:未进行公示的扣2分;公示内容不全面的扣1分。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4分)
具体内容:
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⑵、《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⑷、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⑸、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⑹、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⑻、《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保证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情形。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立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判分标准:材料不齐全的发现一起扣1分,最多扣4分(随即抽取4份登记档案进行检查)。
4、是否依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2分)
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⑴、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⑵、申请的经营项目中含“乳制品”的;
⑶、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
条件的;
⑷、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⑸、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判分标准:,最多扣2分(随即抽取4份登记档案进行检查)。
5、许可申请人监管情况(2分)
具体内容: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判分标准:有以上情形的应在红盾信息网公布,未公布的扣2分。
6、《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反馈工商所情况(2分)
具体内容:
按照鹤工商明电〔2011〕39号的要求,将《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情况登记表》制作为书式登记册,反馈至乳制品经营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