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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c69885 2015/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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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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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从事小水电开发应当取得开发使用权。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所得应当主要用于当地“三农”的受惠项目。
小水电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等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小水电的开发使用权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第八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发使用权后2年内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0%.非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两年内建设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让开发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并重新组织出让。
第九条小水电建设投资额没有达到总投资额40%的,不得转让开发使用权;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40%以上,需要转让开发使用权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并取得原批准开发使用权单位的批准。
经批准转让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初审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一)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装机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二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建小